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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红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高友华、李治英与姚丙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华,李治英,姚丙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红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高友华,居民。原告李治英,年月日出生,居民。被告姚丙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友华、李治英诉被告姚丙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友华、李治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友华、李治英共同负担。审 判 长  于守亮人民陪审员  马明权人民陪审员  李付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沈丰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