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红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高友华、李治英与姚丙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华,李治英,姚丙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红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高友华,居民。原告李治英,年月日出生,居民。被告姚丙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友华、李治英诉被告姚丙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友华、李治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友华、李治英共同负担。审 判 长 于守亮人民陪审员 马明权人民陪审员 李付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沈丰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