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321号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黄某某,男,1983年8月26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