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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何宜俊,张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何宜俊,张健,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袁敏,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宜俊,男。被告张健,男。被告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北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7102-3。法定代表人罗志龙,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兵,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何宜俊、张健、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必须以本院受理的(2015)城法民初字第0042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清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