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林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田XX与张XX、戚XX、顾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XX,张XX,戚XX,顾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林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田XX,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口林业局XX区X号。被执行人张XX,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古城镇。被执行人戚XX,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口县古城镇X村。被执行人顾XX,女,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古城镇XX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XX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XX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XX在林口县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XX林口县工商银行62172309030000XXXXX账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侯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