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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仲祥与祝鸿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陈仲祥,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祝鸿泉,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陈仲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5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8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雷丽平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