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瑶台经济发展公司与徐成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瑶台实业有限公司,徐成中,广州市瑶台经济发展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瑶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大街七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陈顺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成中,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吕传文,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瑶台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瑶台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梁润兴上诉人广州市瑶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成中、原审被告广州市瑶台经济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瑶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表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瑶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为242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瑶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志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党春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