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青兵与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兵,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初字第13号原告马青兵。委托代理人尤维涛。被告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裴合芳,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栗建民,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制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学锋,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制股工作人员。原告马青兵诉被告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143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青兵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青兵所诉事项,双方业已自行解决,原告马青兵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青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武文海审 判 员 杨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长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艳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