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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德运与焦亚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运,焦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050-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运,男,生于1962年7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焦亚军,男,生于1965年4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德运与焦亚军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韩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涛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师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