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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琦申请执行肖斌、李富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琦,肖斌,李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王琦。被执行人肖斌。被执行人李富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0受理王琦申请执行肖斌、李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肖斌、李富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肖斌的车辆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