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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刑终��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等五人犯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潘某某,夏某,王某,娄某某,俞某某,普某某,黄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攀刑终字第6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潘某某,别名:XX、阿金,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夏某,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攀枝花市倾城国际娱乐会所员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娄某某,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俞某某,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攀枝花市倾城国际娱乐会所员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普某某,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取保候审,2015年2月27日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潘某某、夏某、王某、娄某某、俞某某、普某某、黄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攀东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夏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俞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娄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普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何某某、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撤回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伟审判员 文仁寿审判员 覃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肖秋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