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利彬,赵艳与喻绍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彬,赵艳,喻绍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09号原告陈利彬,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告赵艳,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喻绍福,男,194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彬、赵艳与被告喻绍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彬、赵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陈利彬、赵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利彬、赵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利彬、赵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红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