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蔡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2431号原告:蔡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