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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林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绰号“大鸡巴”、“阿牛”,务工,户籍所在贵州省榕江县,现住浙江省龙泉市。因侮辱他人,于2006年8月26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苏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初期间,杨某甲(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云和县凤凰山街道贵溪村、梅垄村、西弄村等处共计25余个场地摆设赌场70余场次,组织、招引雷余坤、谢明伟、张云文等37人以32张骨牌开庄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按照开庄数额5%的比例抽头,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被告人林某在2014年1月初至2014年4月份为该赌场放哨共40余场次,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甲、蓝某甲、吴某、杨某乙、杨某丙、朱某、蓝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开设���场、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有曾因侮辱他人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吴伶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