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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雪珍申请执行李仕贵民间借贷纠纷信用社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珍,章光跃,李仕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517-2号申请执行人刘雪珍。被执行人章光跃。被执行人李仕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阆民初字第38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仕贵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保宁分社(账号/卡号:)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仕贵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保宁分社(账号/卡号:)存款中的60,000.00元予以额度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中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