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诉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龙与王建明、XX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龙,王建明,XX,钱孟海,淮安火炎焱商贸有限公司,淮安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诉保字第0011号申请人陈龙。被申请人王建明。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钱孟海。被申请人淮安火炎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11号。法定代表人钱丽君,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淮安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旺旺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龙为避免被申请人王建明、XX、钱孟海、淮安火炎焱商贸有限公司、淮安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施财产转移,不利其索赔,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建明、XX、淮安火炎焱商贸有限公司、淮安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60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龙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建明名下位于淮安市清河新区城开御园03栋01号别墅一栋、位于淮安市清浦区浦东花园C5-106室房屋一套、淮安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权;查封被申请人XX名下位于淮安市康城明珠小区3幢308室房屋一套;查封被申请人淮安火炎焱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富淮路112号1幢101、102、103、105、106、107、108、601室房屋;查封被申请人淮安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安市清河新区旺旺路18号房屋。申请人陈龙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金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