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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许葵生申请执行李源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葵生,李燕文,李燕惠,李燕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许葵生,男,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住汕头市。被执行人李燕文,女,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李燕惠,女,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李燕娜,女,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原许葵生与李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汕金法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源忠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许葵生30万元及利息等。根据有关规定,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源忠已去世,被执行人李源忠名下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房产被本院依法查封,其长女李燕文、次女李燕惠、三女李燕娜是李源忠的遗产继承人,李燕文、李燕惠、李燕娜有权继承李源忠上述的房产,但也应承担继承李源忠上述遗产范围内的债务,本院依法裁定变更李燕文、李燕惠、李燕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014年8月8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燕文、李燕惠、李燕娜继承原被执行人李源忠名下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房产,因短时间内无法处置完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原被执行人李源忠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的房产已交付拍卖,短时间内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卫星审 判 员  林冬平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