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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州民一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马军、新源县捷永货运公司、管全虎、永安财产保险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龙,马军,新源县捷永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管全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州民一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源县捷永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刚。原审被告:管全虎。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斌。委托代理人:何晓杰,公司职员。上诉人李文龙因与被上诉人马军、新源县捷永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管全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源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文龙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文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李文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凤审判员 王英奇审判员 张长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