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修爱美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修爱美,孙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98号申请人修爱美,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秀花,女,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修爱美、孙秀花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修爱美、孙秀花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6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修点信(曾用名修典信)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原二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大原镇政字第02-282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者变更登记为修爱美):莱宅集建(90)字第14020211号】,由甲方修爱美继承,归甲方修爱美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綦俊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