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玉田与李文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华,农民,住望都县。委托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建明,河北望都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玉田,农民,住望都县。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文华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文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雄冠、黄建明,被上诉人胡玉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3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