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良平与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12号原告:朱良平,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赵龙,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朱良平诉被告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志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