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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良平与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12号原告:朱良平,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赵龙,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朱良平诉被告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志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