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988号原告舒某某,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某某,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舒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舒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不参加庭审理由。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舒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