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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商保字第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增华与王长征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华,王长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兰商保字第452-2号原告张增华。被告王长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华与被告王长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临兰商保字第452号民事裁定,保全被告王长征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78号1号楼××室的房产,2014年5月19日根据原告申请又续行保全了上述财产。现因该案仍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再次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告王长征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78号1号楼××室的房产;二、续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