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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2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和林与陈建水、王牡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林,陈建水,王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048-1号申请执行人陈和林,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建水,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牡丹,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和林与被执行人陈建水、王牡丹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和林要求被执行人陈建水、王牡丹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建水、王牡丹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短时间内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