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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丁荣华与张秀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英,丁荣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英,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3-18376号商位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建文,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荣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小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秀英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秀英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秀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秀英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张秀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永龙审 判 员 陈荣飞审 判 员 楼 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