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朝忠与被上诉人杨瑞江,被上诉人刘存香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朝忠,杨瑞江,刘存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朝忠。委托代理人:谢福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瑞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存香。上诉人梁朝忠为与被上诉人杨瑞江,被上诉人刘存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3)建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朝忠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杨瑞江、刘存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朝忠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供了其与杨瑞江、刘存香夫妇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杨瑞江为其出具的买房款收据及杨瑞江名下该房屋产权证书,且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原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名为房屋买卖协议实为借贷协议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3)建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张宏林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四)项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