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中刑一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宋建文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一终字第00018号原公诉机关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建文,男,1988年3月22日生于河南省西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1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商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建文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商南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宋建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建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宋建文申��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建文撤回上诉。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新审 判 员  张 龙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