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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汝南县张楼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桂龙发、桂小红、姚得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张楼镇人民政府,桂龙发,桂小红,姚得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01071号原告汝南县张楼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钊远,镇长。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龙发,男,194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桂小红,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姚得拉,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南县张楼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桂龙发、桂小红、姚得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汝南县张楼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汝南县张楼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威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叶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