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明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喜,魏荣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喜。被执行人魏荣娜。本院作出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魏荣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6日,权利人王明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扣留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应返还给被执行人魏荣娜的款1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魏荣娜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的应返还款1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海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