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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00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友莲与被执行人蒋道保、熊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莲,蒋道保,熊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295-3号申请执行人李友莲。被执行人蒋道保。被执行人熊丽群。本院依据(2014)武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蒋道保、熊丽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今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按该判决履行清偿义务。2015年1月12日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收入180000元。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李友莲以和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收入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道保、熊丽君在广州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到期收入2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冬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