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康展源与张浩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展源,张浩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康展源,男。被执行人张浩巍。本院在执行康展源与张浩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浩巍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所抵押的房产予以查封,经审查,其申请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浩巍所有的,位于西平县柏城镇棠溪路东段益馨苑小区1号楼3单元一层东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翔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