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平人民陪审员 宫娟人民陪审员 江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