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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史国胜与包志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国胜,包志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史国胜,农民,系唐山市丰润区鑫顺达汽车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包志猛,农民。史国胜与包志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吕红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