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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兰江与谢晴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251号申请人兰江,男,生于1976年5月1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谢晴岚,女,生于1985年7月21日,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兰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晴岚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对谢晴岚所有的阿斯顿马丁牌轿车(车牌为川A×××)一辆、揽胜极光牌越野车(车牌为川A×××)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兰江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兰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谢晴岚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对谢晴岚所有的阿斯顿马丁牌轿车(车牌为川A×)一辆、揽胜极光牌越野车(车牌为川A××)一辆予以查封。上述查封金额以26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昕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