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崔日石与图们市光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日石,图们市光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910号原告:崔日石,现住图们市。被告:图们市光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明星路1442号。法定代表人:朱光录,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日石与被告图们市光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日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日石撤回起诉。免交案件受理费10328元。审 判 长 金 旭代理审判员 杨 鹏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温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