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孟祥磊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磊,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孟祥磊。被告张超。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原告孟祥磊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忆静独任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孟祥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祥磊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汪忆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俊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