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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孟祥磊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磊,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孟祥磊。被告张超。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原告孟祥磊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忆静独任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孟祥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祥磊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汪忆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俊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