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海滨与刘元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滨,刘元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李海滨。委托代理人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元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新华大街102号。负责人刘守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滨诉被告刘元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海滨负担。审判员 孟寅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