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蔡学军与被执行人乔宪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学军,乔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蔡学军,男,46岁。被执行人乔宪华,男,47岁。本院在执行蔡学军申请执行乔宪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绍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于佳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