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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丽水中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胜超、何天翔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丽水中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胜超、何天翔、陈艳隆、丽水宏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宏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丽水中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100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郑耀亮执 行 员 陈彦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晓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