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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XX勇、杨立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勇,杨立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静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勇。被告人杨立军。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勇、杨立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勇、杨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XX勇、杨立军共同在本市17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相继对张某某实施扒窃,后被告人XX勇用刀片划开张某某上衣左内侧袋并从中窃得黑色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上海银行借记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等物。二名被告人随即下车逃逸。嗣后,被告人XX勇将窃得的现金人民币500元据为己有,将其余财物交给被告人杨立军丢弃。被告人杨立军则于同日11时许,持被害人张某某的银行卡先后在本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号南京银行和淮海东路XXX号交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共计人民币4,400元。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XX勇、杨立军被公安人员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XX勇、杨立军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相关监控录像及截图,鉴定意见书,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和被告人XX勇、杨立军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勇、杨立军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扒窃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杨立军还使用窃得的信用卡,被告人XX勇、杨立军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XX勇、杨立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使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均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杨立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XX勇、杨立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杨立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人民币四千四百元,抵赃款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钱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公绪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九十六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