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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德俊与张建图、高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俊,张建图,高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杨德俊,农民。委托代理人姚静,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图,农民。被告高芳芳,农民。委托代理人白光华,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俊诉被告张建图、高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俊撤回起诉。诉讼费234元,由原告杨德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