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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杨海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118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63年4月16日,汉族,会先水泥厂职工。被执行人杨海,男,成年,户县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2013)户民初字025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4000元,其中10000元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自2008年10月19日至给付之日至利息,4000元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该款自2009年2月17日至给付之日之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70元、执行费120元。执行中,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其工资卡已冻结,正在逐步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118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