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郑利俊与方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利俊,方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335号原告:郑利俊,浙江开化人。被告:方卫忠,浙江开化人。原告与被告方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18日起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12月17日,被告方卫忠向原告借款30000元,出具借条。归还8000元后,被告于2011年4月3日出具实为欠条的借条,约定归还期限至2015年2月18日前,逾期利息按5分计算。后被告未如约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卫忠归还原告郑利俊借款本金22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方卫忠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汪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