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张玉传、鲁法静、鲁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张玉传,鲁法静,鲁效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住所地:新泰市府前大街与向阳路交界口新府商厦,组织机构代码:67554200-0。法定代表人张钦良,该行行长。被告张玉传。被告鲁法静。被告鲁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告张玉传、鲁法静、鲁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鲁J361**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范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