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3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戴龙仁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龙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3756号罪犯戴龙仁,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小学毕业,住湖北省阳新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温瓯刑初字第8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龙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戴龙仁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1)浙温刑终字第85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戴龙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实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戴龙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2013年度获得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戴龙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对该犯的原生效裁判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作出的,对其减刑应当适用新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等情况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龙仁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谢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