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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肖进超与金克全、杨锦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进超,金克全,杨锦屏,武汉丰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53-2号原告肖进超。被告金克全。被告杨锦屏。被告武汉丰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解放大道1554号。法定代表人金克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进超诉被告金克全、杨锦屏、武汉丰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进超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进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人民币10420元,由原告肖进超负担。审 判 长  罗守环人民陪审员  刘啟洲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