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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70764152-2。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钟佩恒、曾永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越华路12号深港建筑大楼6楼,组织机构代码19218847-3。法定代表人:蔡广仕。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4]12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4]125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4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开发区马安村土名“灿山围”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建成七座活动板房及水泥硬底化场地,作工人宿舍项目用途。经实地测量,占用土地面积为3210.5平方米(折合4.8158亩),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别为未利用地2806.4平方米,一般农用地404.2平方米。根据《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10.5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40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对非法占用2806.4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28064元;对非法占用404.2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8084元,以上两项共计罚款36148元。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5日向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8日依法向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但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市国土资源局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3210.5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40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本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4]1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10.5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40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芸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郝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