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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与罗贵州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罗贵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黎达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智怀,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罗贵州,曾用名:罗青山,男,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东交罚(2014)05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粤东交罚(2014)05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东交罚(2014)05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罗贵州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珍审 判 员  林冰洁人民陪审员  邓家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赖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