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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桂林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小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小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729号原告桂林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民族里98号。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董事长。被告刘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此款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蒙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储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