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杨某。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莫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莫沿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