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书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书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38号319室。法定代表人:胡亮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月军、洪旭明,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书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书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钱 玲